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
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
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
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
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8.60 元/股调整为 6.04 元/
股,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股数由 167.30 万股调整为 234.22 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股数由 50.00 万股调整为 70.00 万股。
二、《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
授予部分 2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 13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17.04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期为 2023 年 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上述归属
期内实施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 余 刚 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