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 5021-6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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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
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14点30分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9号华锡大厦24楼第二会议室由公
司董事长蔡勇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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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4
年1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 表 股 份 357,249,89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
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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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
限公司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1,249,793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70%;反对72,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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