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139 号)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健康”“上市公司”“公司”)公开发行 600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59,398.2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全部
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20]6483 号验资
报告验证。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和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荣泰健康
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法规规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
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刘光宇、周耿明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 年 1 月 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周耿明、刘力源
(五)现场检查手段:
使用台账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内控制度、三会议事规则及三会会议资料,并访谈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万和证券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荣泰健康
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
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
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并能够有
效实行;公司 2023 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
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会会议资料及已披露的公告等相关资料,
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万和证券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经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查阅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三会会
议资料并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沟通,万和证
券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荣泰健康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会议资料及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合同与凭证
等资料,并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沟通,万和证
券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
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进行财务投资等情
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大合同、信息
披露文件等,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万和证券
认为:荣泰健康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
了规范,2023 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2023 年度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重大业务合同、经营业绩资料,并与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万和证券认为:荣泰健康
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请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严格
执行项目总体规划,及时披露项目实际进度,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预期
规划建设。如若发生需要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的情形,及时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荣泰健康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万和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荣泰健康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万和证券认为:
荣泰健康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
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
荣泰健康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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