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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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该工作组日常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先进行遴
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
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
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
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提名委员会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会议材料、决议和记录应交由公司
证券部保存,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有关决
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其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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