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上海
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1 月 9
日对宏力达 2023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 2023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1
月 9 日,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人员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
场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
公告等方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宏力达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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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履行职责。宏力达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宏力达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
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的信息披露制度合法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
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制度,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
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
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
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
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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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 1-9 月宏力达营业收入为 63,575.96 万元,
较上年同期下降 23.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208.55 万元,较
上年同期下降 60.89%。公司业绩下滑主要系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市场竞争加剧的
影响,公司产品价格有所下降,且报告期内配电网设备安装投运量略有减少所致。
公司业务仍正常运转,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保荐机构已提醒管
理层持续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
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及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
施。同时,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
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宏力达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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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宏力达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
司治理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安排与
公司高管的沟通,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宏力达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星 邹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