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洪瑞琳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12
月22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12
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
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769,776,722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0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1,005,53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470%;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7,512,554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
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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