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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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一月
致: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巨潮资讯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书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
记方法等事项。
委会夹山路 9 号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72,669,8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0.948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
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资格。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4 人,共计持有公司 55,940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392%。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 72,725,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874%。其中: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7 名,
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 6,060,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87%。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
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6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9%;反对 5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二       经办律师:           二
         朱志怡
                   二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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