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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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新乡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原则上应于
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签
等通讯方式,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
托书。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或举手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弃权意见及其理由。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弃权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 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
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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