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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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
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
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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