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 重大资产经营办法(2024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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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经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事项
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
事、监事事宜,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
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八条 董事会依本办法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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