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网资料

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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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Yilite Industry Co.,LTD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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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26 日)
项目                   议题                    议题主持人
                                             主持人
     时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
    及 2023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对照上述文件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注:未列入此表的《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做变动,表右栏中加粗黑体字为
    变动的部分。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一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第四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第四
                                增加(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条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第 五   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十条    东书面请求时;
                                删除原文“(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提议时;”后文序号随之修改。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五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九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条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一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一条    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 一
     百 一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的独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的独
     十 五   立性;                    立性;
     条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及解聘会计    删除“(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及解
           师事务所,须事先经全体独立董事书面认可    聘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经全体独立董事书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    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
     第 一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百 一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 九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条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提请召开临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向公司全体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发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与
           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
     第 一   并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    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
     百 二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门委    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
     十 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
     条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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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由公司承担;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一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百 三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
     十 二   长职务。但不能履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款       长职务。但不能履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的
     条     有关的职权。                    职权。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 一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
     百 四   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十 四   第一百零五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
     条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第 一
     百 五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十 四   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董事的情形;
     条
     第 一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百 六
     十 一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条
     第 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第 一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百 七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十 六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条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 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程
     百 九
     十 一
           的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条
     第 一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
     百 九
     十 二
           方式进行。                     邮件的方式进行。
     条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 一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
     百 九
     十 三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条
     第 二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情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第 二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六条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
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7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9]84 号文复审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并于 1999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NJIANG YILITE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 619 号(邮政编码:83521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叁千肆佰叁拾肆万壹仟肆佰肆拾叁元
(434,341,44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及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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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公司中,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
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
中列支,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
面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繁荣新疆经济,为广大股东和投资
者谋取最大利润(重质量、求效益、创名牌、拓市场;争创一流、满足顾客、科
技优先、超越自我)。
  第十六条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白酒生产研发及销售;火力发电及供应(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热力生产和供
应(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水的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
包装材料生产和销售;玻璃制品生产销售;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产品、
针纺织品、日用百货的销售;职工培训;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纯净水
的生产和销售、酒曲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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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四川微特光电饰件有限公司、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1998 年 5 月 31 日以
净资产出资,其余发起人均于 1998 年 7 月 21 日以货币资金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4,341,443 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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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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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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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以下特别义务:
  (一)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
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
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三)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
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
  (四)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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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五)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六)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其所有资产的经营管
理;
  (七)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八)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
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
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九)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
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亦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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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上的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及其绩效评价结
果的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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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或独立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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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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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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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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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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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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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审议除关联
事项外的其他议案,但在对有关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过程中应当回避,对有关关
联事项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有表决权的代理人按程序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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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或其他职工组织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采用累计投票制。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出席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之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三)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该次股东大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拟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
选人。
 (五)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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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所有选票无效,视为弃权该项表决。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
 (六)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
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对上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
单独选举,得票总数排名在前的当选。如当选人数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第一轮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本次投票仍未足额选出当
选人的,缺额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七)股东大会累积投票选举监事参照董事的当选原则执行。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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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
  第一百零二 条   在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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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
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
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党委成员若干,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纪委书
记、副书记各一名。
     第一百零四条   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
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的政治思想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组织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组织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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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
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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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
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该期限内仍然有效。其所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受上述
期限限制,该董事仍然负有保密义务,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其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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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主要股东、公司、
公司所属主要控股公司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受到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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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条
件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
更换。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
届。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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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否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八)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股票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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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作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拟定股权激励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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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不得将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前款所述事项享有如下权力(以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值为计算依据):
  (一)净资产 10%以内(含 10%)的对外投资决策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资产处置权(包括资产收购、出售、抵押、租赁等)、
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委托理财;
  (二)决定公司担保总额控制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内的对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净资产值 10%以内(含 10%)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权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五)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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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上述权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但不能履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有关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
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四条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除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式进行外,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
殊或紧急情况时,还可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
会议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并且仅得就公司所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
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开
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
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发出
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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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对董事会会
议每一表决事项,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其中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章程修改的事项须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做出决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表决。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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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一名、总工程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
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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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和其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负责管理人员参加。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总经理工
作会享有如下权力(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值为计算依
据):
投资;
购、出售、抵押、租赁等);
  上述权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工作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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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
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与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会沟通,要求排除妨碍。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
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
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
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在
其辞职报告书面送达董事会后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一年内或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
该期限内仍然有效。其所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董事会秘书仍
然负有保密义务,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其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其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于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
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对监事会每一决议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做出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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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
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
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力。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以及投资支出等各种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述第(3)项规
定处理。
  (二)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
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
意见,经公司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规
定的方式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还可以电话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方
式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记录的
被送达人经过电话确认送达的电话记录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
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记录的被送达人经过电话确认送达的电话记录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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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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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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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
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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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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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决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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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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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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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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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
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
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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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制
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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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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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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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
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
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
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
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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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的规定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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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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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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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该候选人的提名人以及本人是否已经接受提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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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股东应由法定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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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
决。
  持授权委托书参会的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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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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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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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
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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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实施。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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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
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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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拟定股权激励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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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前款所述事项享有如下权力(以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值为计算依据):
  (一)净资产 10%以内(含 10%)的对外投资决策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资产处置权(包括资产收购、出售、抵押、租赁等)、
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委托理财;
  (二)决定公司担保总额控制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内的对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净资产值 10%以内(含 10%)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权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五)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根据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九条 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拟订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第九条规定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提交给
全体董事、监事及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同志,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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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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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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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每一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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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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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及修订,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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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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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新
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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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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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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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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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及修订,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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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聘任李小刚为公司外部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外部董事蒋宏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蒋宏先生因工
作原因,向公司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蒋宏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
司及董事会对蒋宏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转,
经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外部董事蒋宏辞职补选李小刚担任外部董
事的议案》,李小刚先生拟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外部董事候选人:李小刚,男,53 岁,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营销师。
总经理、党委书记;泸州老窖怀旧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业营销先进工作者称号;2014 年,被评为泸州市第三届十大经济人物;2015 年,
被评为中国酒类流通 20 年营销领袖;2016 年,被评为中国酒业重构期领军人物。
期间,多次荣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功勋奖、劳模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顾问”。
  李小刚先生在白酒行业深耕二十余年,擅长企业营销、管理与品牌打造等工
作,在创新营销管理模式和营销战略战术方面成绩显著。
  其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也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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