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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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77        证券简称:鼎泰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3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象的名单和职位在公司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并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实施了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1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规定,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P=11.32-0.15=11.17 元/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11.32 元/股调整为 11.1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因实施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
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实施完
毕,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
授予)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
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泰
高科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鼎泰高科和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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