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水 电: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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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 1 -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716 号文)批准,
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等 7 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
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00 万股,均为向境内
投资人发行,于 2006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普通股 5,700 万股,并于 2008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98.7278 万股,并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公司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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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67.8617 万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 1
号 1 幢水电广场 A-1 商务中心 20 层,邮政编码:5113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5,439.324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
司管理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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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一是成为国内一流、区域龙头地
位的新型城乡建设建造服务运营商;二是成为省内领先的清洁能源
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商,建筑装备和清洁能源装备专业制造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境内外各类建设
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
经营、销售,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相关科研制
造和工程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及
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与销售,建筑材料和非金属矿物制品
科研、制造、销售和专业技术服务,以上各类工程投融资与经营,
实业投资;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发电业务、输电
业务、供(配)电业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船舶管
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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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200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额为:
 发起人 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认股额:10,543 万股
 发起人 2: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额:1,694
万股
 发起人 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认股额:352 万股
 发起人 4: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认股额:234 万股
 发起人 5: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股额:521 万股
 发起人 6:潮阳市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             认股额:261 万股
 发起人 7: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股额:19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5,439.324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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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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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
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
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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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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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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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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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投入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额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若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将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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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不得占用、支配公司
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
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
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
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
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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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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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
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本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
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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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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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述期限
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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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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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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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
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
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20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21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 22 -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23 -
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
  (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上(除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 24 -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
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本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25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披露的
内容应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风险提示等。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
投资者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 26 -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二)关联股东不参加计票、监票;(三)关联股东对表决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名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27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事人数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
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
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时,
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填补;
               - 28 -
  (3)当选董事人数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或
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时,则应当对
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缺额监事进
行选举。
  (1)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或
应当选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或应当选监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
行选举;
  (5)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
以内召开。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 29 -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 30 -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 31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32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 33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 34 -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
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 35 -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 36 -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构成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 37 -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 38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 39 -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 40 -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41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一)涉及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但尚未
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超过前款所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净资产的 50%以内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以上权限的对外担保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三)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 42 -
标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 0.5%的交易。
  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
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
题应当事先拟定。
                  - 4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电话、邮件、传真或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
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 45 -
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
批准设立。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建筑工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
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和
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公司纪委设纪委书记 1 名、副书记和其他纪
委委员若干名。纪委书记列席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纪委副书
记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46 -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
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
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
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女职委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
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 47 -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
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
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
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
不在经理层任职。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
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
               - 48 -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
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良好的办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可以由董事兼任。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兼任者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董事会对外联络以及与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联络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
               - 49 -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
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
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董事会应当终止对该秘书的聘任:
  (一)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投资
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三)其他不应当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
进行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
题全部移交。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
                - 50 -
任一名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授权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并经过中国证
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二 条 关 于 董 事 的忠 实 义 务 和 第 一百 零 三 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51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经济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
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 52 -
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要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 53 -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
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 54 -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 5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 56 -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
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
披露。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
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
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7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58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与可分配
利润情况提出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三)提
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表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59 -
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一
般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预案后,应当及
                - 60 -
时将预案抄送监事会,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将预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 61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 62 -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
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件收到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
                - 63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
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
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
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
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
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百零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
                - 64 -
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
息。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
通过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
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依照有
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公司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
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 65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66 -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 67 -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 68 -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69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
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
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
日内可以转让。
  第二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70 -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高于”,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特别标注“含本数”或
“不含本数”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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