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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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
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
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
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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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
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
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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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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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达到《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
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
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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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和程序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及重大事项)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相关报告或文
件如需披露的应当及时提交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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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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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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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
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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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
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四十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
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
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上市规则》等要求提
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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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
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重大事项后应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
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
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十七条 重大事项披露后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六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
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
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
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
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重大事件信息。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
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
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
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前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
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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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
暂缓或豁免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
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
当及时将该信息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
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且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应当
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限制知情人员范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
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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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
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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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低于”、
                                “以下”不含
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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