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际得: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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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
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发布未曾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
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生效的合同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以《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
一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被责令关闭;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任何人士。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批准和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各种移动存储介质、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设置严格的管理,在保密分级、创建、评审、会
签、传递、发布、归档、销毁工作上制定详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遵循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应
保证首先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
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以任
何形式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
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完成内幕
信息登记及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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