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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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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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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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
  、证券监督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的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必须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向交易所办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除满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还应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
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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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二)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
一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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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
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能给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事务管理等;
   (九)
     《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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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保证记
录的准确性并签字,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四)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五)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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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对其予以警示,并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做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
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
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
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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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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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
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
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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