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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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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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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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
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七)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
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
档的其他人员;
   (八)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
财务顾问等;
   (九)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
   《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
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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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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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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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风险事项:
偿,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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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的风险;
处罚;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八)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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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产生重大影响;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
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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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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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
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其他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
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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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
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
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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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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