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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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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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
规范性文件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尤洛卡精
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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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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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
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都具有重要性的
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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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
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
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定披露的;
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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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
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
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仲裁;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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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
责任。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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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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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
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
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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