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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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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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经营管理
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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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出。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机构
  一、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
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委员会职责和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二、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另外设置证券事务代表一名,确保工作的延续性。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等。
  三、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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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专职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
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
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专门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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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或备案)。
  (一)董事会审批的交易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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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等)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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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股东、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
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及董事长职权
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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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其他职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是原则上应
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
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本规则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范围的交易事
项,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主持及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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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
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提
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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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
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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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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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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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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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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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未返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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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
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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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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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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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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