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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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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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募集的资金,以及公司股
票上市后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
作。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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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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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
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
实相互一致。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用帐户资料。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试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头像,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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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募集资金时董事会承诺的
计划进度实施,用款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
计划进度完成,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和汇报进展情
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按公司资金核批权限,经财务总监、总经理等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
况,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纸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
原因,必须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结余资金应当
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六章执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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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
因;
     (二)调增或调减 30%以内(不含 3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
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 30%以上、50%以下(不含 50%)时,由董
事会批准。
     (四)调增或调减 50%以上(含 50%),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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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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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
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进行现金管
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及时报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超募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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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其管理与使用适用本章。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管理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衍
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并根据《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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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
金的,除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
   (二)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
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七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
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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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
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
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
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
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
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
(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
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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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
说明(如适用);
   (五)股东大会通知(如适用);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与募集资金的现金
管理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
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
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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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但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露前条第(一)、(二)、
(三)、(六)项内容,并按前条第(三)、(四)、(五)项规
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超募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一)公司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
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务。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和半年
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
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度的差异情况;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报告期内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暂时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还应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的投资
产品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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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
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
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
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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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
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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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六章 节余募集资金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
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
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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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就此认真分析,
并在其核查报告中提出明确核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披露保荐
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
上述资产权属变更手续,同时至少在其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
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
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
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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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条 如有本办法未规定的,或本办法与国家及证券监管部
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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