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尤洛卡内部问责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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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
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
效的治理团队,确保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
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
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
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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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
执行。
  第五条 本内部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
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
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
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子公司)财务收支的真
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
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出现本制度第
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故不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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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
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
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本人及直系亲属等原因,泄
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的,给公司财产
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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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三)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应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
  第十条 问责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留用察看;
  (四)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 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十一条 问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问
责形式的同时要求被问责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
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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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七)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
定的;
     (八)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
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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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限
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
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
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
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应对措施,以防范类似问题的发
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小
组”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
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另
行制订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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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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