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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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二、将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将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不得利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四、将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将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将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将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将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
内选择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的信息,还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以中文和英
文在至少一份中文报刊或英文报刊上刊登。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范围内选择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九、将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工作细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为: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外,无其他修订内容。《公司章程》因新增
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
容相应调整。
 《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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