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3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 2022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质量检验监测共享平台升级改造项目”计划
投资总额为 4,956.84 万元,包括场地装修费 1140 万元和设备购置及维护费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该项目投入 608.73 万元,项目进展为处于前期筹备阶段,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该项目投入金额仍为 608.73
万元,项目进展披露为按照计划进行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
经查,该项目 2022 年度投入设备支出 608.73 万元,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
需要,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
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谢晓林、董事会秘书吴杰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谢晓林、吴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
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认真总
结、引以为戒、吸取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