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2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上午9:15—9:2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397,129,29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307%。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25,993,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2550%。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6人,代表股份423,122,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2.985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9人,代表股份66,652,2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967,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8.9726%;反对6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
例为1.02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5,967,40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中小 投资者 表决 权 总 数 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23,12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6,651,80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中小 投资者 表决 权 总 数 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422,437,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9.838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
为0.0001%;弃权6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5,967,40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中小 投资者 表决 权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1.0268%。
表决结果:同意406,597,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6.0946%;反对16,524,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3.90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127,428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中小 投资者 表决 权 总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407,281,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6.2563%;反对15,84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3.74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811,828股,占出 席本次 股东大 会中小 投资者 表决 权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407,281,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比例为96.2563%;反对15,840,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比例为3.74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0,811,828股,占出 席本次 股东大 会中小 投资者 表决 权 总 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智、丁伟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