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1,517,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0,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80,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9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通讯参会的形式召开。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1,517,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0,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1,517,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0,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1,517,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0,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1,517,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0,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01,517,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0,8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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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