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1 证券简称:诚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5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公司会议室。
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7,553,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6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7,52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64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22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现
场会议;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诚达药业上海药物研究院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28,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
反对 24,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7676%;反对 24,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3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28,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
反对 24,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7676%;反对 24,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3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28,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
反对 24,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7676%;反对 24,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3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宏杰、丁成铭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