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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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证券简称:纳思达               证券代码:002180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本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和《全面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
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目的
  基于面向未来长期的发展和治理,构建创新的核心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机制,
有效激励核心管理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参与对象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共
识、共创、共担、共享”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
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奋斗者和创业者,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公司利
益最大化。
  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实质是“业绩型股票(股权)”(以下简称“激励标的”),且通过“事
业合伙人计划”的安排以及“事业合伙人”特质而更长期化,实现责任共担、价值共享。具
体而言,本计划的推出具有以下目的:
  (一)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核心管理团队通过合伙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子公司或被投项目股权,将进一步优
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
整体价值,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 推动“经理人”向“合伙人”转变
  参与合伙人计划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均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在不断推动组织变革与效率提升的同时,坚持权责利对等,推动
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有利于践行“共赢”核心理念,有利于推动核心
管理团队从“经理人”向“合伙人”的思维转变,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
任,保障公司长期竞争优势。
  (三) 改善和创新薪酬激励结构
  事业合伙人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公司提取专项激励基金等,
并依据核心管理团队的业绩达成情况,分期兑现激励标的,有利于实现公司核心管理团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队的长期激励与约束,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
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
加。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利益共享原则
  激励标的的归属统一挂钩关键业绩指标,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核心管
理团队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五)成长共赢原则
  本计划项下的激励标的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期兑现,有利于鼓励核心管理团队关注
公司中长期业绩达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与核心管理团队的成长和共赢。
              第二章 本计划的实施路径
  第四条 本计划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一) 股权激励计划:以股份公司股票为标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等方式,对参与对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进行的长期激
励;
  (二)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使参与对象获得股份公司股票并中长期持有,
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参与对象的制度安排;
  (三) 子公司股权激励: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未来一定期限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定向转让、增资等方式授予参与对象子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以此实
现子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参与对象的持股和利益绑定;
  (四) 员工跟投计划:指参与对象通过成立员工持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
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等)或以自然人直接出资的形式参与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投资项目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的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增资、新设共同出资等方式取得集团公司对内和
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
              第三章 本计划的实施周期
  第五条 公司将以不同的激励方式贯穿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不限定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周期,即根据需要,即时采取合适的方式对符合
条件的参与对象进行激励。
              第四章 本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六条 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而确定。
  第七条 参与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参与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且领取薪酬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
员。
  各期计划参与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在各期计划中拟定,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第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以下事项:
  (一) 批准和终止本计划;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激励事项的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 制订本计划;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由董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受公司董事会领导,负责公司激励的管理工作,包括以下事
项:
  (一) 拟订、修改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 其他与本合伙人计划制度有关的工作。
      第六章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激励标的来源和数量
  第十一条 本计划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公司提取专项激励基金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本计划激励标的来源
  (一) 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向特定参与对象定向发行、回
购库存股、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协议转
让、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 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
  (三) 公司投资项目的股权;
  第十三条 本计划涉及激励标的数量
  公司每期事业合伙人计划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调整或优化情况,同时结合外
部环境因素择机推出。各期具体的激励标的数量届时公司将在当期合伙人计划中确定和
披露。
            第七章 本计划的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本计划的业绩考核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各期事业合伙人计划原则上设置业绩或绩效考核指
标(特殊情况除外),具体考核要求在实施各期事业合伙人计划时确定。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 公司有权要求本计划参与对象按其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本计划参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
与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的工作岗位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具体以本计划参与对象与公
司签署的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相关协议为准),公司有权按照相关约定对本计划参与
对象获得的激励标的进行调整。
 (二) 公司不得为本计划参与对象依据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获取的激励标的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 公司应及时办理为实施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相关事宜所需履行的工商登记
手续。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本计划参与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参与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参与对象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款项缴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并按规定配合办理激励计划的认购、缴款、入伙或退伙等相关手续。
 (三) 参与对象应当严格按照中长期事业合伙人计划的规定进行中长期事业合伙人
计划的完成、转让等事宜。
 (四) 参与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则冲突
 若本计划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
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解释与生效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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