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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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
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所需资
金情况,结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拟向金
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此授信额
度可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此议案,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的需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预计担保额度的形式进行审议并授权,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
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持有的江苏飞泰电子有限公司100%股
权进行质押,同时以飞泰电子不动产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该事项的决策和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苏州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要求进行,该质押及抵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
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雪华、林中、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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