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4-001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 月 1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新吴区长江路 16 号芯朋大厦 2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1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7,309,416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由董事长张立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7,306,616 99.9940 2,800 0.006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7,267,507 99.9114 41,909 0.0886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7,267,507 99.9114 41,909 0.0886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7,267,507 99.9114 41,909 0.0886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7,267,507 99.9114 41,909 0.0886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7,267,507 99.9114 41,909 0.0886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7,267,507 99.9114 41,909 0.0886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为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为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为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为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司章程>的议
案》
议事规则》
事规则》
工作制度》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
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生为第五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为第五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洪小龙、魏康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