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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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星期四)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 号木
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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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56,972,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7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5,541,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2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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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92,468 股同意,6,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535,468 股同意,6,3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87%。
  公司关联股东孙清焕先生、李冠群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及相关授
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612,295,413 股同意,218,748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323,020 股同意,218,748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6062%。
  (三 )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60,720,593 股同意,51,793,568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1.5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748,200 股同意,51,793,568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484%。
  (四 )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0,544,020 股同意,218,848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6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322,920 股同意,218,848 股反对,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6060%。
  公司关联股东孙清焕先生已回避表决。
  (五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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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573,965,729 股同意,38,009,5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336 股同意,38,009,5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573,965,729 股同意,38,548,4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336 股同意,38,548,4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573,965,729 股同意,38,548,4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336 股同意,38,548,4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573,965,629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236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573,965,629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236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573,965,629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236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573,965,629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236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七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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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573,965,629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3.7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993,236 股同意,38,548,532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邹晓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魏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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