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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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拓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公司(以下简称“拓荆科技”、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
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刘宪广、张贺
  (三)现场检查期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刘宪广、杨凌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拓荆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进行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完备、合
规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
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拓荆科技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名册、 主要管
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等,核查了公司与第一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查阅与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并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
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就公司经营状况与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业绩与
业务开展情况,并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确保募投项目完成。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
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2023 年度,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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