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
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
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由 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
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
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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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
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活动)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 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
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投
资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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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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