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放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之公司拟转让
股权优先购买权所涉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关于子公司
放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之公司拟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所涉关联
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的控股子公司南投公司拟将其
持有的众拓公司及群拓公司各 4.9%的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
挂牌转让,交易金额共计 12189.16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公
司作为众拓公司股东、四公司作为群拓公司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
让的优先购买权。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构成关联交易,系项
目公司成立前期约定的退出机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故本
次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三公司、四公司放
弃对众拓公司 4.9%股权、群拓公司 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