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0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子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华通
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及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科创”)分别为公司担保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
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
偶王潇潇分别为公司担保人民币 5,000 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3 年度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
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
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
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
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
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
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
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
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
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
授权期限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签订了额度为 5,00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建唐油 2024-LDZJDKHT-001 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建设银行签订了
《权利质押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
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
别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
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6 月 21 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
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
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
资产2,476,500,774.01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
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信达科创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为上述协
议提供担保:
出质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
设备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为确保华通线缆(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建唐油
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
共同遵守执行。
主合同项下 5,000 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
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
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
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
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
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
付乙方。
三方。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
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
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
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
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质押财产有关的占用、管理、处置、公证、
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维修、保养、拍卖、过户费等费用(如有)均由甲方承
担。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
龙、王潇潇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为 确 保 华 通 线 缆 ( 以 下 称 “ 债 务 人 ”) 与 乙 方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建 唐 油
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
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
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
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
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
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
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
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
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
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司及公司实
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
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964,510,161.89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9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