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
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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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人,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执行董事作
出决定、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监事作出决定、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
并作出决议/股东作出决定,独立董事出具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
(三)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如下重大事件:
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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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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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
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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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的交易事项,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均应及时报告。
(五) 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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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
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
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 签订重大合同: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
止等。
(八) 开展新业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
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九)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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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资产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
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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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前述第(四)项规定。
(十一) 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
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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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
大变化等);
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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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 以及进入或者拟进
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
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
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
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
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草拟有
关信息披露文件后,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
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五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
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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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报告义务第一
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
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