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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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
“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创意总监。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提名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
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
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
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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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
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
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
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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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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