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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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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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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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
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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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
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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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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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
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第二十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
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
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已提供审计
服务年限、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
因。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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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能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
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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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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