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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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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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
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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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具备任
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
的其他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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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
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另行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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