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者“本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
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各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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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者第 4 项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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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前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
该条规定,已按上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未达到上述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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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风险事项:
额坏账准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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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以上第(六)项、第(七)项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二)
项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并第一时间
提供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如有),必要时应将原件以专人方式或特快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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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形式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如
需)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
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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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
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
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
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
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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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深交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
让的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的稳定。
第十八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
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九条 深交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
料,确认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
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
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
所列的事项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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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
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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