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2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晓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48 名,代表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09,774,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040,3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0,040,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80,040,3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751%。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相关规定并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
事刘金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00)。截
至征集表决权期间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提交委托表决权的
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097,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4%;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322,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31%;反对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作为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097,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4%;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322,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31%;反对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作为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097,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4%;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322,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31%;反对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作为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097,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4%;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322,4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31%;反对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作为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