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功能,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
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专门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
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条 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投票等。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审议事项中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应当建立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如有)、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专门会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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