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
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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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
关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
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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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有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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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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