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就公司某次股东大会而言,特指在该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服务。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
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
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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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
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
日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
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
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
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
对,3 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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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
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
定。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
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
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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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
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仅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
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
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
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
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
量。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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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
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
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
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
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
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
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
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
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
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
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
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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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司在现场股东大
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
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方可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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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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