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0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0日(周三)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至2024年1月10日
心)。
开。
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786,315,42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8.43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7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697,9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697,98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41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697,9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126%。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892,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74,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787%;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272,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1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72%;反对 6,042,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1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276,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2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5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9%;反对 6,038,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892,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74,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787%;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
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3,413,333股,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规定,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70,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190%;反对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3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70,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19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