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纸: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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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含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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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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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
场、电子通信方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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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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