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纸: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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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系战略委员会对接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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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
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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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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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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