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培龙”)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92.35 万股,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3)0100065 号”《验资报告》,本次
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677.0335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7,569.3835 万元,
公司股本由人民币 5,677.0335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7,569.3835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根据公司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及自有物业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运维管
理的配套需求,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审慎研究,拟新增经
营范围的类别项目并调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最终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登记为
准)。
— 1 —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深圳安培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请见附件《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以下简称《章
程修订对照表》)。除《章程修订对照表》所列示的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
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其相关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将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将同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方可实施。
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具体变更内容
及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 —
附件: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后的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
为维护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维护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第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制订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由深圳市安培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第二条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74533。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3
第三条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年 7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92.35
上市。 万股,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 1 号安培龙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富康
第五条 智能传感器产业园 1A 栋 201、1A 栋、1B 栋、2 栋。邮政编码:
路 43 号 65 号厂房一至四楼。邮政编码:5181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69.3835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第十一条
秘书和财务总监。 书和财务负责人。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第十二条 --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货物及技 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子元器件制造。集
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 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物业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传感器、氧传感器、LTCC 元件、陶瓷基板、热敏电阻器、 运营。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第十四条 压敏电阻器等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压力传感器、
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 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氧传感器、LTCC 元件、陶瓷基板、
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热敏电阻器、压敏电阻器等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发起人为邬若军、黎莉、李学靖、陈志新、陈旭明、高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
国亮、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李璐、深圳市瑞航 为 2,305.941 万股,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安培盛科技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 9 人。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 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前的名称)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5
人发行 2,305.941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 年 6 月 2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名称、认购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认购股份数额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额(万股)
第十九条
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 新疆长盈粤富股权
资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 深圳市瑞航投资合
企业(有限合伙)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305.9410 100% - 合计 2,305.9410 100% -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公司股份总数为 7,569.383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
第二十条
民币 1 元。 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第二十四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第三十条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证券。
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第四十二条 产的 30%;
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于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的半数以上通过。
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的地点。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独立董事提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第四十七条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所备案。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
第五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第五十四条
案的内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00。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
原第八十条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删除)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第八十七条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第九十三条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任。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第九十五条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条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零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条
券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事项;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务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权。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第一百一十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条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固定资 则》第七章规定的下列交易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产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
提供财务资助等);(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 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
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 ... 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 ...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十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露。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露: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易;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制人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人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未达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议。 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
如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该关联交易直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
大会审议。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达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议。
如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该关联交易直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过半数
第一百一十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五条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二条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第一百二十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四条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
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条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五条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条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第一百五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一条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定进行编制。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
七条 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 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
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及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司高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公 意。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
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股东关心的问题。 题。
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 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存在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后的2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
者变更分红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 更分红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
第一百五十 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
八条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
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
大会表决。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第一百六十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四条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六十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八条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
第一百七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三条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
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第一百八十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改本章程而存续。
四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五条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第二百零一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条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章程事项另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章程事项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零三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条 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备注:(仅对条款序号进行调整的序号不进行列示,上表除删除条款外涉及修订内容根据已变化后的条款序号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