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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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
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沟通汇报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
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
议。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一年度公司均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生产和经
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
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
疑问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
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
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
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
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等文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中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
规定相冲突的,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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