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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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墨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将授权委
托书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
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规定相冲突的,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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