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预计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有利于公
司 2024 年度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融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的延期未改变
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投资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
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中华、杨敏、曹静